廉洁提醒|廉洁过节,让清明更“清明”
责任编辑:系统管理员 2024-4-4 11:29:00 浏览:1165167
清明节
2024年清明节已至,为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,持之以恒纠治“四风”,倡导风清气正的良好风尚,树立文明节俭的祭扫新风,特向大家送上节日“纪”语,提醒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时刻绷紧纪律规矩之弦,文明祭祀、廉洁过节,让清明更“清明”。
一、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或参与公款支付的旅游、度假和其他娱乐活动;
二、严禁假借节日之机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、个人的钱物;
三、严禁使用公车、公款、公物或借用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进行祭祀扫墓、踏青游玩、探亲访友等活动;
四、严禁公车私用、公车私养等违反公车管理规定的行为;
五、严禁违规发放或超标准、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、奖金和实物;
六、严禁在祭扫活动中讲排场、比阔气、铺张浪费或借机敛财;
七、严禁违反公序良俗组织或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;
八、严禁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或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违规吃喝;
九、严禁违规报销因个人祭祀、旅游产生的交通费、停车费、住宿费等相关费用;
十、严禁节日期间在森林防火、安全生产、应急处置等值班工作中擅自脱岗、空岗、漏岗或酒后上岗。
纪法链接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(券)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、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,直至开除党籍。
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、购买、更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、铺张浪费、贪图享乐、追求低级趣味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